杭州市拱墅区婚姻家庭协会
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发挥财务在本组织运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组织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组织财务工作遵循合法、诚信、尊重资助者意愿、节约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三条本组织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章 财务人员设置
第四条本组织会计工作由杭州全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机构内设出纳一名,出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兼任其他非财务工作,但应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五条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参见《会计岗位职责》和《出纳岗位职责》。
第六条财务人员在办理财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付款或拒绝执行。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七条本组织应在国家财政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支出现金,禁止不合法的白条抵账。
第八条各项费用支出均应尽量采取银行结算方式,减少使用现金,以增强财务行为的可复核性。
第九条库存现金余额不超过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账户。
第十条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网银支付U盾和授权U盾应分开保管,做到相互牵制。
第十一条出纳应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本组织指定专人定期参与盘查工作,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四章 经费收入
第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其他组织或个人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孳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协会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会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专项工作会议的费用;
(二)按照协会章程业务范围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及活动的费用;
(三)为会员、服务对象提供的出版物、资料等费用;
(四)日常办公、差旅、调研、评审等工作费用,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及协会聘请专家等费用;
(五)协会组织外出交流学习活动费用;
(六)固定资产租赁、购置与维护、网站及工作软件、业务平台建设开发及维护等费用;
(七)宣传推广本协会的费用;
(八)协会表彰、奖励先进费用;
(九)其他围绕本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六章 财务印章、支票、收据的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章、支票由出纳保管,银行预留人名章、支票密码由机构负责人保管。
第十六条本组织收款票据包括捐赠票据、税务发票、三联收据,本制度中统称收据。开具收据应遵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收据开出需签字,收据必须加盖财务章方为有效。所有收入必须全部填开收据,不得遗漏。捐赠人不需要收据的,也应该开具捐赠票据,可将收据联与记账联或与存根联一同保存。
第十八条填写错误的收据不得撕毁,应三联收齐后作废保存。使用完的收据须检查内联是否完整无缺,开具的内容和金额是否准确,检查无误后作为财务资料妥善保存,或待财政部门缴销。
第七章 支出报销规定
第十九条本组织所有的支出需经机构负责人审批或者负责人授权责任人审批。机构负责人经手的费用支出,需经理事审批。
第二十条支出报销审批流程:
1)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支出事由、金额、数量等基本信息,并在经手人处签字,将所有票据粘在票据粘贴单上。如果支出有证明人,证明人也需在报销单上签字。
2)经手人将填写完整的报销单交项目负责人复核。项目负责人需审核支出是否归于该项目,是否符合预算标准,是否超出预算金额或预算范围。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复核后交由本机构负责人审批或者负责人授权责任人审批。
3)经手人持经机构负责人审批或者负责人授权责任人审批的报销单到出纳处报销。出纳在报销前需审核票据是否合法,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机构财务制度和年度预算要求等。审核无误后付款。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有权退回经手人重新填写。对于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予以报销。
4)出纳每月1-2次集中办理报销,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报销费用应当填制费用报销单。
费用报销单与原始票据(如发票与电脑小票、酒店结算单、验收单等)的内容、金额应当一致。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在金额数字前必须有“人民币”或“¥”字样,填写须用规范字;金额未到分的,后面要加“整”字,金额与“人民币”或“¥”字之间不得有空隙。
第二十二条原始票据及相关要求:
1)所有支出应当取得原始票据,且保证原始票据真实、有效。原始票据必须填写本组织全称,并注明税号。
2)原始票据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捐赠收据等,同时还包括与支出相关的购物明细单等,具体参见以下内容。以网银支付相关款项时,需附银行回单,作为报销凭据之一附于报销单后。
3)发生酒店会议产生住宿结算时,如对方发票未写明清晰的信息(如住宿人数/天数等),需要酒店提供详细结算清单(如流水单),特殊情况下,需结算人员在发票后面写明详细结算信息(房数/天数/单价及人员等)。
4)涉及到大型活动餐费,需提供参加活动人员的签到表,以核算出餐费的标准。
5)报销交通费,需注明事由和起止地址。
6)报销办公用品或材料等,需附超市小票或物品明细单(反映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7)以现金形式发放专家劳务费、志愿者补贴等,应编制领款清单,注明受款人姓名、领取标准、联系方式,超出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的必须留下受款者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用于申报纳税。领款清单必须由领款人亲笔签字,以此作为报销依据,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报销依据。坚决杜绝员工代领。
8)特殊情况处理:如果收款单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无法开具正式合法的发票和收据,可要求对方开具普通收据,但必须在收据上签署收款人姓名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必要时注明收款人地址、电话等,报销时需详细注明事由,须有其他人员证明;如果收款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无法开具正式合法的发票和收据,也无法开具普通收据,如:在农贸市场采购蔬菜、水果等,在农村发生伙食、住宿等无法取得发票甚至收据时,可填写本机构自制《领款单》,并取得收款方签字和相关人员签字证明,尽可能注明收款人地址、电话等,报销时必须详细注明事由。
9)票据丢失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章 借款制度
第二十三条所有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前次借款未结清的,不得再次借款。
第九章 财务交接
第二十五条财务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在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如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必须编制记账凭证、完成各项报表;
2)登记相关账目时,双方必须签名确认;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
4)编制移交清册,对移交的凭证、账册、报表、印鉴、支票、发票等会计资料及物品进行归类并登记;
5)对于电算化的财务资料,除打印成文档交接外,必须对软件密码、实物进行书面列明;
6)对于现金及银行移交,必须当面清点,编制现金盘点表,银行编制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六条出纳在交接前,发生账目或货币资金不相符时,必须清查原因,对于不符的事件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交接。
第二十七条所有移交资料必须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本组织存档一份。
第十章财务监督和公开透明
第二十八条为了提高公信力,体现财务诚信、透明、制约的理念,本组织按照杭州市社会组织年检要求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着对资助方负责的原则,本组织接受资助方进行的审计或其委托的审计。
第十一章财务预算制度
第三十条财务预算由理事会根据年度计划,提出各项目的收支计划报告,经理事会研究评审后批准实施,重大项目开支(2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决定,无预算计划的不得开支,特别情况支出项目应做追加预算。
第十二章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投资原则,遵循国家法规不影响自身项目开展前提下对外符合本组织服务内容的民非组织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对外投资需经财务人员考察在确实存在可行性的前提下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投资。
第十三章实物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根据有关规定,本组织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办公家具、空调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音像设备、交通运输设备、通信设备、其它等八类。按照推荐最低折旧年限进行折旧处理。
第三十四条低值易耗品以发票或者实际支付金额两者中的较低值一次计入成本或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购入验收后,需统一进行编号,并按照编号进行固定资产造册。
第十四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会计档案范围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账簿。
财务报告类: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
第三十七条机构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处按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三十八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三十九条会计档案要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整齐美观,方便查找。
第四十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那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
第十五章财务报表制度
第四十一条财务报表,由财务专人负责,有关财务工作人员每季度申报期前报上季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签署,凡有经济收入的服务项目,必须及时填写报表,其收入及时上缴财务。做到报表清楚,帐款相符,若发生错误,其经济损失由财务经办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六章分支机构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账户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所有资金往来须纳入社会团体统一银行账户管理,由社团财务部门集中核算。
第四十三条预算管理: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前,需编制详细的收支预算,经社会团体财务部门及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四十四条收入管理:分支机构所有收入(含会费、捐赠、活动收入等)须及时足额上缴至社团统一账户,不得截留、坐支或私设“小金库”,收入凭证需统一使用社团指定票据。
第四十五条支出管理:分支机构支出需严格遵循预算及社团财务制度,单笔支出达到规定金额需提交书面申请,经社团财务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支出票据需真实、合法、完整,严禁虚开发票或报销无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财务报告与监督:分支机构需按月向社团财务部门报送收支明细表,按季度进行财务自查;社团财务部门定期对分支机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理事会通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第四十七条责任追究:若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追责;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通过即次日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如发生争议,最终解释权为理事会。
